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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藏→《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(免)税操作指引》

2024年10月31日 16:40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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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,切实落实《商务部 海关总署等 9 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》(商贸发〔2024〕125 号)的相关要求,为方便跨境电商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,帮助企业深入准确理解出口退(免)税政策规定,小编综合了海关总署、商务部、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,为大家介绍跨境电商出口退(免)税业务办理操作流程。

跨境电商贸易中,出口海外仓模式属于正常对外贸易方式之一。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,其出口退税的办理,只要达到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,即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。目前,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,根据海外仓库类型区分,主要有出口至境外电商平台仓库模式、第三方海外仓模式、自建海外仓模式三种。根据销售模式区分,海外仓出口大致可分为两类情形:

1

第一类


第一类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在出口货物时,即将货物销售给境外公司,并在货物抵达后存入指定海外仓,后续由境外公司在电商平台运营销售。该情形下,货物报关出口时,已经实现销售。




对此类情形,出口至海外仓的货物满足报关离境并实现销售的条件,可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。

2

第二类


第二类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先将货物出口备货至海外仓库,再通过境外电商平台销售给境外消费者,该情形下,货物报关出口时,尚未实现销售。




对此类情形,因出口时货物还未实现销售,待货物在境外电商平台实现销售后,即可根据实际销售的情况,申报办理出口退税;为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新业态发展,相关部门优化退税管理模式,支持对此类情形下的海外仓出口货物,根据实际销售情况,可以选择一次性申报退税,也可以选择分批申报退税,即不用等某批货物完全实现销售后再申报退税,而是可就已经实现销售的部分货物分批申报

01

出口退(免)税备案

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,如需办理出口退(免)税相关事项,应先进行出口退(免)税备案。企业可在首次申报出口退(免)税时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(免)税备案手续。备案时,应真实、完整填写并报送《出口退(免)税备案表》(其中“退税开户银行账号”必须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),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。


02

出口退(免)税备案变更及撤回


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出口退(免)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,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变更后的《出口退(免)税备案表》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。需要注意的是,企业需要变更“退(免)税方法”的,应按规定结清退(免)税款后再行办理变更。


企业如需撤回出口退(免)税备案的,应按规定先行结清退(免)税款,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备案。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,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(免)税备案。


03

出口退(免)税备案操作流程


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、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和离线版申报系统办理出口退(免)税备案。以使用频率较高的电子税务局为例,操作流程具体如下:


01

登录电子税务局后,点击【我要办税】-【出口退税管理】-【出口退(免)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】-【出口退(免)税备案管理】功能菜单。



02

进入系统后,根据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历史办税记录,系统自动匹配备案申请模式为出口退(免)税备案(未进行过备案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)、出口退(免)税备案变更(已办理了出口退(免)税备案业务)、出口退(免)税撤回。


03

备案结果可通过【我要查询】-【一户式查询】-【企业备案信息查询】查询。


(1)申报期限


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,应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。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(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载明的“出口日期”为准)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,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;最晚不迟于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任何一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,均可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。对于外贸型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,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,也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办理出口退(免)税申报。


(2)申报渠道


为便利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,税务机关提供了电子税务局、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等免费申报渠道,供企业自由选择。企业通过上述免费申报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、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,即可实现“网上”申报,相关纸质表单、原始凭证由企业留存备查。此外,有“线下”办税需要的企业,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。


(3)申报资料

企业采用跨境电商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,在申报出口退(免)税时,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,所需提交的申报资料也有所不同。

生产企业



生产企业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时,应当提供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表单资料:A.《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》;B.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》;C.出口货物报关单、出口发票等凭证。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,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。


企业如需申报消费税退税的,还应同时提供《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》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、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表单资料。

外贸企业



外贸企业申报增值税免退税时,应当提供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表单资料:A.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》;B.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》;C.出口货物报关单、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。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,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。


企业如需同时申报消费税退税的,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。


(4)出口退(免)税申报办理操作流程

在出口退(免)税申报环节,电子税务局、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和离线版申报系统的系统操作流程相似。以使用频率较高的电子税务局为例,操作流程具体如下:



01

免抵退税申报操作路径:登录电子税务局后,点击【我要办税】-【出口退税管理】-【出口退免税申报】-【免抵退税申报】功能菜单。


02

免退税申报操作路径:登录电子税务局后,点击【我要办税】-【出口退税管理】-【出口退免税申报】-【免退税申报】功能菜单。



03

申报错误撤回操作路径:登录电子税务局后,点击【我要办税】-【出口退税管理】-【出口退免税申报】-【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】。


04

退税进度查询:点击【我要查询】-【一户式查询】-【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】-【退税审核进度查询】。

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(免)税后 15 日内,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,并按照申报退(免)税的时间顺序,制作出口退(免)税备案单证目录,注明单证存放方式,以备税务机关核查。包括以下资料:

(1)


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(包括:出口合同、外贸综合服务合同、外贸企业购货合同、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)。


(2)


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(包括:海运提单、航空运单、铁路运单、货物承运单据、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,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,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)。

(3)

企业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,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。除另有规定外,备案单证由企业存放和保管,不得擅自损毁,保存期为 5 年。企业在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时,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、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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